3月5日从新疆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2004年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已确定,与去年相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上升了3个百分点,将达到17%。
根据自治区劳动部门确定的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自治区各地企业职工实际工资增长一般控制在高于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13个百分点(2003年为12%)以内,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应控制在15个百分点以内,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控制在10个百分点以内。自治区所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5%,而工资增长幅度的上限(预警线)为17%(2003年为14%),下限为职工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劳动部门同时规定,即使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必须按《最低工资规定》执行,即只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就不能低于政府确定的当地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2003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3190元,扣除物价因素,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13.2%。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