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沙市人事局获悉,近日出台的《长沙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规定,到2005年底以前,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要签订聘用合同,逐步实行人事代理。
根据规定,人事代理的对象是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并实行聘用制的在编人员、非在编人员,以及事业单位认为有人事代理需要的其他人员。市和区、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人事代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本辖区管理的事业单位委托,提供相关人事代理服务。其他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开展此项业务。
事业单位人事代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国家人事人才法律、法规、政策及人才信息咨询;协助制订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人事改革方案,协助进行岗位设置、人事诊断、薪资管理和激励机制设计;代理人才引进、人才推荐、人才测评,办理接收毕业生、回国留学人员和引进交流人才的相关手续;接转和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人事档案的借阅及按规定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计算工龄,办理转正定级、工资审批手续;协助事业单位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业绩考核,办理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定;代理人事代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政审手续;代理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归缴手续;按党章、团章的有关规定接转聘用人员党、团组织关系;接转人事代理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助辞聘、解聘的代理人员实现再就业等。
来源:长沙晚报